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7]5号)
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我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预算管理是指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的事业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力而行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收入增减及历年结余情况,安排各项支出,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收入预算稳健可靠,支出预算留有余地,全面细化。
三、统筹兼顾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直属事业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测算预算年度的各项收入来源。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构成;项目支出由专项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是直属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编制的支出预算。
四、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确定的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编制。
第七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立预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面的相关事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