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政府减负、
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二○○七年二月七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清理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全省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属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基本原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理。
2.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