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会同教育督导等机构联合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5)履行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2.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接到学校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管理,在学校附近设立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取缔无证无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5)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排查学校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市司法局
(1)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2)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4.市综治办
把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市建设局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指导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立即责令纠正;
(4)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6.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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