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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改)


  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异议处理意见,对市科技奖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异议成立和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在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0日发布的《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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