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算、决算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全方位评审;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及款项拨付的依据;
(四)确保工作重点,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类建设资金或基金项目;
(二)政府采取信托、借款、担保等形式融资安排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模式:
(一)财政投资评审采取财政自审、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并行评审的模式实施;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
(三)评审专家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职责:服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管、检查和政策指导;客观、公正行使审查权;参与工作范畴确定的评审内容;行使独立执业资格签字(盖章)义务,并对审查结果负技术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