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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7〕31号)


各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和《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精神,为了做好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安排,向社会公布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

  二、各校必须严格执行经教育部和市教委核准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三、各校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招生宣传和信息服务。各校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作任何夸大和不实的招生宣传和招生承诺。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校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口径刊发招生广告,如有违反,责任自负。各校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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