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的申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和资金结存资料; ,
(四)国家建设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时,建设、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