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1日)废止

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000年七月十日 许政〔2000〕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城建、监察、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