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否则,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系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系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
二、积极推进退伍安置改革工作
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也是缓解当前城镇就业安置压力的有效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配套政策,并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突出“四早一晚”,即:早动员布置、早确定补助标准、早落实资金、早开始办理和适当推迟办理自谋职业截止受理时间,使自谋职业人数和自谋职业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和提高。要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服务,努力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县(市、区)在安置工作中要实现三项工作目标: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完成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不低于90%;三是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覆盖面达到100%。要按照《
兵役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所需政策性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凭全国统一制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党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退回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