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以自谋职业为主,与保底分配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计划。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部门(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任务,坚决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驻许单位按照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市下达计划范围的由当地政府下达。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办理。
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与国家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规定,不得只接收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子女而拒绝接收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对10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获大军区(含)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各地要给予优先和较好安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通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安置政策配合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