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1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4.2.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3.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通讯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4.2.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4.2.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2.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
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 实体防护装置
4.2.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2.7.3 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 m。
4.2.7.4 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