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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金融机构的决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金融机构的决定
(许政[2007]16号)


  2006年,我市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市区的信贷投放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壮大市区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许政办〔2005〕6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等7家商业金融机构增加市区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核销呆帐贷款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52.16万元;对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对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用于市区纳税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以及支持商业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8.5万元;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支持商业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及在申报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做出的贡献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3.63万元。

  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市财政负担市级(含开发区、东城区)奖励资金和魏都区、许昌县财政奖励资金的20%,共计负担48.7万元;魏都区、许昌县财政负担各自奖励资金的80%,分别为13.61万元、1.98万元。

  希望受奖金融机构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不断加大对市区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为市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8.1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         6.61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14.03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6.97万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       2.27万元

  许昌市商业银行             8.08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许昌办公室     6.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       8.5万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  3.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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