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品牌做强做大,提高品牌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名牌企业利用自己拥有的品牌、技术、资本和人才等优势,采取输出管理,输出技术等方式,或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扩张和延伸,鼓励中小企业加入行业龙头企业和品牌产品的产业链,形成名牌产品的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造就和培育更多的强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强劲优势的产业集群。要以品牌为纽带,加快有形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整合市场资源,做强做大,加快发展。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品牌拥有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股票上市、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加快品牌的扩张。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加快开拓国际市场。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发挥品牌的作用,依法理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使优质资产向品牌聚集。
(五)强化品牌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的保护,加大对品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协调,积极保护我市品牌不受侵害,为品牌创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各企业要不断强化对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高度重视品牌的宣传和保护,特别要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工作,不仅要注册国内商标,还要积极注册国际商标和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的统一,充分利用品牌的无形资产,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品牌推荐工作。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品牌评价标准与认定办法,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做好“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品牌的推荐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名牌产品评审和质量、品牌评价活动,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品牌兴市工作的领导,将品牌创建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程,制定规划,完善机制,加强指导,搞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为企业创建品牌和品牌经济的发展搞好服务,共同推进品牌兴市工作。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标准等咨询服务。新闻部门要切实做好品牌兴市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为我市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搭建宣传平台,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品牌兴市工作,共同维护许昌品牌,为品牌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