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45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称“城镇老年居民”):
(一)本市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户籍居民;
(二)在2003年4月30日前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或者在2003年5月1日后本市市区“撤村建居”的人员;
(三)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累计满30年或者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连续满15年;
(四)年满60周岁;
(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退职费、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养金(退养金、定期补助费)。因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按规定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延长缴费期间的,视为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