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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一)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但最高不应超过许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三)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在省政府正式批复前,原则上暂按均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比例执行。其中,全市各级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为5%。待省政府正式批复后,按省政府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工作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工作的重点是,在县、乡两级的财政供给单位全面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带动当地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推行。

  一是要限期启动。凡有能力建立而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从今年起都要为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计缴时限一律从2007年1月份起始。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以前年度起始进行补缴。

  二是要应缴尽缴。对县、乡两级的财政供给单位,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对县、乡两级财政凡没有足额纳入预算的和虽已足额纳入预算但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市财政局与管理中心要联合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清算,采取由市财政直接代扣划转的方式解决,从而实现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应缴尽缴。

  三是要严格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缴交的报批制度。各单位均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连续三个月发不了工资,以及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要按《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批制度,待单位形势好转后及时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凡未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管委会和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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