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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教育内涵建设项目推进郊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立项申报。根据项目支持对象的需求,由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选定项目合作机构,并填写《上海市以教育内涵建设推进郊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上海市基础教育处。
  4.立项评审。市教委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择优确定20个项目予以立项。
  四、管理办法
  1.签订协议。项目立项后,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与承担项目的教育专业机构应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明确规定项目要求、工作目标、项目进行方式,项目管理方式、项目完成进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经费投入。市教委将根据项目评审确定的项目经费向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下拨经费,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增加投入,并由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承担项目的教育机构支付经费。项目启动后,市教委向受支持区县拨付项目经费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教委评估验收后,市教委再向受支持区县拨付项目经费的50%。
  3、过程管理。项目进展过程由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承办单位应每半年向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双方约定的管理要求在项目实施周期中组织(或委托组织)一次中期检查评估。
  4.财务管理。项目的专项经费由承担项目的所在单位财务监督使用,单列帐目核算管理,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该项目直接需要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状况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将追回已拨资金或缓拨、停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机构违约责任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5.评估验收。项目结束评估采取市、区(县)两级联动评估方式。项目到期后,承办单位应向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递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由受支持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委提出项目评估验收的申请,市教委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组按照预定的项目内容、任务、目标和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五、激励机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推动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作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项目申请区县及项目承办机构所在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提供推动项目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等,保证项目的如期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区县督政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的,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委将对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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