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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意见


  (五)依法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一是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受理的诉讼案件应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二是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银监部门要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逃废债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联合制裁制度。政法部门要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三是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金融部门要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一系列中介机构在业务上与金融征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其运作行为,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大力发展担保公司,鼓励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入股或成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和社会民间资本入股兴办担保公司,逐步形成全市中小企业担保网络体系,缓解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要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担保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守信经营,努力提高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中介机构的改革,尽快实现其市场化运作。要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安全稳健运行。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制定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稳定评估机制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市银监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促进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市发改委、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工商局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改善金融运行环境,确保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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