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1月15日前,对安林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敏感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16家企业,分别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治理任务见附件7。
3、对经有关部门审批验收的3家钢铁、铁合金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治理任务见附件8。
4、对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还未验收的2家企业,按法定职责加管“三同时”监管。治理任务见附件9。
5、对无审批手续的2家钢铁企业,由发改部门进行产业政策核准后,按省环保局的要求停产整顿,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治理任务见附件10。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及射线装置实施安全处置。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查批准;治理工程完成后要由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对于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要达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