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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安阳市区及林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并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安阳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林州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市环保局、水利局及林州市环保局、水利局组织具体实施。
  2007年4月20日前,安阳市环保局和安阳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对安阳市区和林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和调整方案的初审,经安阳市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省环保局、省水利厅。
  2007年8月15日前,林州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各种拆除、关闭或搬迁工作任务;2007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整治任务,并对林州市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水泥、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1月15日前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要进行清理;对其中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7年4月25日前,将上述行业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治理任务见附件5。
  (五)安林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对安林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敏感区域内各类污染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以下综合整治任务:
  1、 2007年6月15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关闭取缔安林高速公路沿线粘土砖瓦窑生产企业23家。治理任务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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