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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健全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现决定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三、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类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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