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广场、地下道等)。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下简称临时占道)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集贸市场、报刊亭、商亭、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非交通占道行为。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建设、交通、工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或单位组成市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临时占道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实施临时占道管理:
(一)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组织编制临时占道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全市临时占道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占道规划负责对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固定商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占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占道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