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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对区县和学校应该公开的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督。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以及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招收“推优生”工作的监督。对“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工作程序是否做到“名额公示、民主推荐、学生自愿、张榜公示、严格审核”和“规则在先、程序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督。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规定的情况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比例招生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零志愿”招生工作的监督。对各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是否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标准择优录取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招收“特长生”工作的监督。对2007年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是否按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对各“自主招生”学校是否按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考生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录取学生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九)加强对“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对各区县招生部门在“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中是否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是否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进行监督。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明确要求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必须落实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中有参加2007年中考考生的,不得作为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招生监察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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