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7]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全市家长关心、社会关注、政策性很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文件,为保证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做到: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公开透明,认真落实;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公平公正。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各单位招生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招生工作以下环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