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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李佑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四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技奖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库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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