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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的复函
(渝农发〔2007〕241号)


鲁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重庆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建议》(第1161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及提交1161号建议的全体同志对重庆市农药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我局收到第1161号议案后,即刻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处、所、站,对照《议案》提出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农药管理条例》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国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2001年修改,与之相配套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发布,后经2002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农药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也与现实严重不符。同时,《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农药主管部门的管理手段在修订中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责权不对等,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地方性法规所赋予管理部门的权限不可能超越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此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实现在现有基础上更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的目标,客观上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确实存在着许多亟待调整的内容,农业部已于2004年就开始启动了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再次修订,这次修订将会对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作比较重大的调整,强化监督的手段,目前讨论稿已经完成,正提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预计近期就会出台。制订《重庆市农药管理条例》是件严谨的事情,如能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我市的情况制订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对于提高我市的农药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局依法加强了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

  1、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药的市场监管。我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成立了“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农药的登记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撑;成立了“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农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市里成立了农资打假办公室,不定期地开展包括农药在内的农业投入品的市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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