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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05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宜府发〔2005〕22号),对奖励范围、奖金数额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市政府决定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纳入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范围;对同一产品使用两件以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视为一件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给予奖励;对获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属、区属(夷陵区除外)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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