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对于屠宰的动物,严格实行“准宰证”制度,必须凭免疫标识和检疫证明入场(点)屠宰,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检疫率达100%。动物检疫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严防外疫传入。发现病死动物(产品)或其它不合格动物(产品),要督促货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监测。要严格规范地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推进
(一)落实防疫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统一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春季防疫工作。
(二)强化防疫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
动物防疫法》、《
畜牧法》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营造依法防疫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加强防疫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工作部署、法规政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派出动物防疫督察组,对防疫的薄弱环节、边远地区进行督办检查。春防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防疫效果检查,对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要责令补防,并通报批评。
(四)落实防疫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国发〔2005〕15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鄂财农发〔2005〕98号文件要求,将防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满足疫苗购置、运输和染疫畜禽强制捕杀的需要。对中央、省财政补助地方的疫苗经费要及时拨付,并按规定比例配套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集防疫经费,建立防疫经费的筹措、储备制度。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