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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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