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宜昌市城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建筑管理、市政管理、绿化管理、城市燃气和供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及城市生活垃圾违规处置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九)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一个主体,一支队伍,权力集中,重心下移”的原则,整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将现有按专业设置的执法大队建制改为综合设置,分区域履行职责。由市委编制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和以事定编的原则重新核定编制,组建一支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城管监察队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十)构建城市监察队伍市区双重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区设立分局(暂不含夷陵区),与各区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派驻各区的监察大队接受市监察支队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双重领导,以市监察支队管理为主。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所有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对城管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专项监督、基层行政监督、市民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立体式监督体系,确保做到公正执法。
(十一)积极探索公安执法与城监执法联动的有效途径。公安部门要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市公安局要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设立民警室,配合城管执法。积极探索并建立联合专项执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社区治安民警责任制与城管监察责任制紧密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
四、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
(十二)增加财政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管理。随着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市级城市管理经费以2005年为基数,将下放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下拨到区,使基层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责权统一。从2006年起,原市、区对社区的卫生包干补助改为社区城市管理综合补助,标准提高一倍,由市、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