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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3.特长学生推荐办法。对于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查批准,破格录取进入当地优质高中学习。初中阶段学生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在招生录取时不得照顾加分,但可作为特长学生的依据。特长生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预先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向社会公布。
  4.特色学校招生办法。鼓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其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逐步扩大招生自主权。其招生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可进行自主招生。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保障
  全省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各市组织实施。各市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并严格实行有关工作制度,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从我省情况来看,要认真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公示制度。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诚信制度。要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实行责任制;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对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管理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管理监控各项有关工作。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制订防范预案,周密防范,严格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杜绝考试过程中发生师生伤害事故。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有关投诉或意见要认真答复、解决。
  各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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