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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由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等应在初中一年级入学时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按公布的程序和标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和评价,要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对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等方面的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特别慎重,要由校长亲自审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学校的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为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在学业考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应按照招生计划,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取。
  为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省在高中招生录取中除实行综合评价、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按志愿择优录取的办法外,还鼓励各市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推动高中招生的改革:
  1.通过合理分配招生名额的办法,扶持薄弱学校。依据当地各初中学校的规模和办学水平,2010年由各市将当地优质高中学校50%以上的招生名额,按各初中学校办学规模按比例直接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以后逐年提高比例,力争2012年达到80%。录取时,按分配名额,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但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优质高中学校所划定的统一录取线25分以下。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在该学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该校读书至少两年以上的正式学生。该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对于已经实行了该办法的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扶持薄弱学校的原则,稳妥推进。
  2.免试推荐保送办法。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学生申请,所在初中学校推荐,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查,直接保送进入高中学校学习,保送生的审批标准和条件以及录取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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