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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9、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对整改情况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10、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各区县要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级别,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应有的职权。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应有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参加;督学应参加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督导员制度,可自行聘任本校的督学。
  11、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人员配备由当地政府确定,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市聘任的督学中要有一定比例面向高校。要严格按照《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要逐步配齐各学段督学。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知识、学科和专业结构要合理,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确保督导机构配备的人员真正从事教育督导工作。
  12、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导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开展督导检查和工作调研,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市、区县级政府督导人员应分别参加国家、省、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培训。新任督学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13、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并紧密结合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依据。
  14、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教育督导的工作条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技术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教育督导网站,加快信息传递,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要统筹解决教育督导经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教育督导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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