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高超技能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晋技术能手"等称号。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技术改造、引进并使用高新技术设备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技师,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评。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申报表》;
(二)推荐对象事迹材料;
(三)推荐对象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提请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九条 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名单,经公示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在享受待遇期间,由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200元。
第十一条 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名单纳入山西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二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建立津贴制度,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