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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晋发〔200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选拔的范围是我省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被聘任在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技师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
  第五条 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山西省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备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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