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