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的通告
(大政发[2006]72号)
近期,国内部分城市包括我市陆续发生因食用野生鲜蘑菇而导致的中毒死亡事件。为坚决遏制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要充分认识采食野生鲜蘑菇的危害性。据初步调查,在大连地区有野生蘑菇200多种,其中毒蘑菇约占1/4,可致命的主要有白毒伞、鳞柄白毒伞和鹿花菌等。毒蘑菇中毒后发病较急,通常食用几小时后就会出现不适,中毒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其中以肝肾损害型危害最为严重,死亡率极高。由于蘑菇的种类繁杂,有毒与无毒蘑菇从外观上极易混淆,一旦误食中毒,尚无特效治疗方法。因此,为确保生命健康和安全,请城乡居民不要采食野生鲜蘑菇。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及部门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卫生、工商、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销野生鲜蘑菇的专项行动,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也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禁销行动,并广泛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宣传画和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食用野生鲜蘑菇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防止中毒事件的发生。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尤其是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早、夜市及街头摊贩的管理,严禁销售野生鲜蘑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占道经营的清理力度,严厉查处销售野生鲜蘑菇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食堂、各类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旅游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农家游景点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严禁食用野生鲜蘑菇。
四、城乡居民一旦误食野生鲜蘑菇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或其他不适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医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治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毒蘑菇中毒的假愈期,在中毒初期症状出现缓解时,切不可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