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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选“2007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选“2007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07]14号)


各区县商务局、商联会,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以奥运会为契机,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建设规范、便利、繁荣的首都特色商业环境,北京市商务局委托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商联会),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推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选标准
  (一)门店经营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即年销售额小于1.5亿元的零售专业店和专卖店,以及居民服务业的门店;
  (二)开展特色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发展状况良好,销售额、利润额稳步上升。
  (三)依法经营、诚信兴商。2年内未有因违法经营被投诉或处罚的记录;
  (四)商品、服务特色性、创新性和典型性强,品质优良;
  1、市场定位独特。有适应不同消费需求或独特市场定位的商品,具有独具特色的服务理念、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并得到特定消费群的喜爱;
  2、民族特色显著。传承、创新历史传统工艺和产品,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或地方特色;
  3、文化底蕴深厚。蕴含较深的文化内涵,能够代表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京味文化或地区优秀文化;
  4、社会声誉较高。在国内外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实现消费无障碍。接受银行卡刷卡消费,能够提供外语、手语服务,正确使用双语标识;
  (六)经营风格健康向上,公众形象较好;
  二、推选方式及程序
  推选采用自荐、推荐、评委会评选的方式及程序:
  (一)符合推选标准的门店自愿参加,按要求填写《“2007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参选申报表》(附后,可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报送所在区县商务局或商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商务局或商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对自荐门店申报表和门店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标准的门店名单、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均一式两份)报送市商联会。
  (三)市商联会成立优秀特色店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专家及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各单位推荐的门店进行实地考核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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