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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
(大政发[2006]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完善区域经济核算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动态掌握区域经济发展实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改革统计管理模式,实施“在地统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主要目的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各区市县、先导区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经营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实施“在地统计”,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这是统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提高统计信誉的重要措施和必要保障。实施“在地统计”,可以使区市县和先导区更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及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方法
  按照调查单位经营所在地统计原则,以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省、市属,区市县和先导区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是指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和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本次“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并测算后,按期反馈有关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不宜按区市县、先导区区域划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和跨越区域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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