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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6]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科技奖励的肯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市政府决定对2002年印发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奖励在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社会力量在大连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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