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二级综合医院3所,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注重特色专科建设,实行双向转诊,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承担相应的技术指导工作。
设传染病医院1所,精神病医院1所,眼科医院1所,骨科医院1所,肛肠医院1所,断指再植医院1所,肿瘤、康复、疗养等专科医院8所,主要从事某一种或相关几种疾病的诊疗、研究工作,其专科技术水平、诊疗手段和科研能力应居全市领先水平。已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特色专科并能满足群众需求的,不再新设同类的专科医院。
根据城市发展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社区范围设置,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一级综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原则上保持现有设置数量不变。
3.新设医疗机构规模与布局
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达到相应二级医院以上规模,专科医院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并达到其要求的规模。
市、县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诊所距其它医疗机构500米以上,门诊部距其它医疗机构1000米以上,医院间距1500米以上。现有诊所、门诊部布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逐步进行调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模和布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都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全部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在某一地区医疗资源供不应求,且现有医疗机构受条件限制不能扩大规模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召开规划评价会议批准,方可增设规划外的医疗机构。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提高医疗水平。
(二)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
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本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快中小型医疗机构和功能的调整,鼓励、引导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发展专科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专科医疗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及时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充实和发展村卫生室,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