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目标
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综合人口、经济发展、发病率、资源利用率等因素,到2010年,床位总量控制在10636-11896张,比2005年的8643张增加1993-3253张;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总量控制在5188-5930人,比2005年的4149人增加1039-1781人;护士总量达到6226-8085人,比2005年的3582人增加2644-4503人。
(四)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设置坚持政府举办与社会力量举办并重,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办好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的、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布局合理、提供基本医疗和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血站、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农村地区
农村医疗机构按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设置。
每个县原则上设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所,为本县医疗、急救、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对基层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其它医疗机构以提供专科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为主。各县城区根据服务人口,设置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设有特色专科并能满足群众需求的,不再新设同类的专科医院。
每个乡镇原则上设卫生院1所,承担本乡镇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在邻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镇改革撤销建制的乡镇,其卫生院可设为归并后的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也可与归并后的乡镇卫生院优化重组。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村卫生所1所,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总人口超过1500人的村,可增设1-2所或扩大原村卫生所规模。行政村村卫生所能够满足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的,不再新设个体诊所。
市、县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现有医疗机构能够满足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设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县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新设门诊部、诊所。
2.市城区
市城区医疗机构按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设置。
设三级综合医院2所,三级中医医院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妇儿医院)1所。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治,培养和发展医学重点学科,承担相应的医学教学任务,结合临床实践,开发适宜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指导培训基层卫生人员,成为全市中西医医疗、科研中心。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要分别突出中医和妇幼保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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