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支持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支持在产业集群发育的农村地区成立“会员制、封闭型、小额度、非盈利”的规范基金组织,引导粮食、经济作物种植基地、禽畜养殖基地的业主组成各类专业协会,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其给予信贷支持,实现农村信贷良性循环。
二十、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参与农村合作医疗改革,通过商业化运作,促进乡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配合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注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二十一、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农村信用社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完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要大力开办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和代发民政补助款、扶贫款、计生奖励扶助款、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款、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支持开办农村金融超市,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同时加强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金融意识,引导其合理利用金融资源。
二十二、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继续深化金融创安工作,要重点抓好政策、执法、信用、产业和金融服务等环境建设,要切实加强诚信宣传,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支持清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确保限期偿还,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二十三、建立长沙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以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市长为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派出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