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企业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优评先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得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切实形成以行政执行力来支持推动工会工作的浓厚氛围。
当前,对于一些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事故多发、问题突出且未建立工会的建筑、煤炭、化工等高危行业和企业,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核发许可证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及时建立工会组织,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工会管理。决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与社会和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对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激发他们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对于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或阻挠工会工作开展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外公布。同时把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经市、县(市、区)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诚信档案。禁止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也可以建议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考虑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发标和劳务、技术分包等项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资质信誉较高的企业。全市工业发展、建设、商务、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统计、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县(市、区)工会应建立经常性沟通和协调机制;推动工会形成良好的发展格局。
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联合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和谐企业建设等活动,并认真落实政策法规规定的用于劳动竞赛和职工教育的费用。及时对职工中涌现出的劳动模范、技术标兵给予表彰奖励。劳动保障、工商、安监等部门应积极会同工会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查处力度,并结合各种评审、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企业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处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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