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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意见
(新政[2007]19号)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制度保证。《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工会作为工会重要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在团结组织教育职工、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各类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城市群强市和构建和谐新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条例》在我市的深入贯彻落实,主动加强与工会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切实帮助工会解决好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检查督促,使《条例》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得到全面、切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企业工会建设和作用发挥,直接关系着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支持和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按照“哪里有企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组建工会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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