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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须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以从2005年7月起开始。
  (四)要特别重视做好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目前尚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农村中小学,各区、县(市)政府必须从2007年7月份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补缴1999年4月份以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的按3倍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12%;企业单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三、加强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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