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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狂犬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37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在长沙市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开展狂犬病的联防联治工作。同时要加大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部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严格犬只管理,切实降低犬类伤人事件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0号令),发动群众参与犬只管理,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养犬人管理好所养犬只。对发现的狂犬、野犬要坚决予以捕杀。对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对犬只实行免疫接种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免疫接种,采取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要严格实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台账到户、标识到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要做好每年度加强免疫。城乡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并佩带免疫标志。严禁未经检疫的犬类动物上市交易、宰杀。要加强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通报疫情信息。要建立健全动物间、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畜牧部门应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疫情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报告动物疫情,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一旦发现动物疫情,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应按照《长沙市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并对动物伤人情况开展监测,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对动物伤人情况、狂犬病发病情况、伤口处置、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测。卫生、畜牧部门应建立动物疫情和人间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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