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强项目计划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国家、省、市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严格按照《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对国家、省、市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不得擅自调整国家、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必须按规定及时将专项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计划文件指定的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擅自调整国家、省、市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和截留、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区、县(市)或乡镇,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将核减其年度计划并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