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十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十天;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六)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第十条 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情况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