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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2日皖政办[2007]10号转发)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办法。具体操作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我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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