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四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各地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第五章附则